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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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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

一、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收取标准

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二、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收取标准

(一)3.3米<房屋建筑层高≤4 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25;

(二)4米<房屋建筑层高≤5 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5;

(三)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2.0。

2023年8月29日


相关解读文件:关于制定赤峰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