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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赤峰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 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9-0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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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热收费的公平性,推进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原依据《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赤政发〔1999〕068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该规范文件已于2019年9月份废止,我市供热企业虽仍然按此标准继续收取热费,但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已无政策依据,不少热用户对此提出了质疑,需重新制定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
    依据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我局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经专家测算论证,企业座谈、社会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了不同层高民用建筑热负荷附加系数。
    二、有关解释
    (一)关于适用范围。我市房屋建筑以3.3米建筑层高作为标准层高,该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集中供热,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超过3.3米,不含3.3米)的,按照公布的附加系数增收热费。
    (二)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
    1.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按以下标准收取: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2.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3.3米<房屋建筑层高≤4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25;
    (2)4米<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5;
    (3)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2.0。


相关政策: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