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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81119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8-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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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明确公共管线设施设备权属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城市公共管线设施设备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小区公共管线设施设备建设管理是核心问题。的确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的管理权存在争议。

一、主要问题

   (一)专营单位和全体业主的管理权问题

依据2021年11月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经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

按照上述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和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公共设施设备和管线做了相应的移交,专营单位和住户之间的产权比较明晰。但其他各类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和管线,因时间较长,设施管线老化无法做到移交合格,导致管理权归属不清,存在诸多争议。

   (二)业主私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划分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条款已对业主私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管理权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了之前管理权属不清的问题。

   (三)维修养护问题

依据2021年11月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其他各类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和管线的维修养护,就因管理权属界定不清,存在缺乏管护、维修主体不清的问题。

二、解决措施

您提出的解决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局完全赞同。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以下措施逐步解决完善。

   (一)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和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专业经营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按质按期完成移交工作。

   (二)督促指导尚未移交的住宅小区的业委会、物管会做好移交工作。对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指导业委会、物管会向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专业经营单位移交验收。

   (三)强化、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程序。2021年、2022年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和《赤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提高了交存比率、优化了使用流程、简化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审核时限,使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更加规范合理,解决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问题,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起草制定相关政策。今年按照市政府要求,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局拟起草《赤峰市加强住宅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我们将会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进一步调研,起草相关规定,提请市政府审议。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刘伟泽    联系电话:13304769255

箱:17817912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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