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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西安博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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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李进 |
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3MA6UPA5N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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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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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西安博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契丹博物馆展陈与精装修专业工程(三标段)多媒体软硬件部分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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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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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
赤住城罚决字〔2021〕第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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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54,347.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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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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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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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中标项目金额(9,057,860.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肆拾柒元壹角陆分(¥54,347.16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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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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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中国契丹博物馆展陈与精装修专业工程(三标段)多媒体软硬件部分采购项目招标于2020年10月29日在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招投标活动。依据招标文件,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接收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同时开标,西安博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进行了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你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与内蒙古高伦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两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无效。西安博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和CA锁借给内蒙古麦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由内蒙古麦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员工郝家英进行投标,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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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工程建设(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部分5 |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