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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于海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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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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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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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于海波在赤峰学院校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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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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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
赤住城罚决字〔2023〕第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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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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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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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其他招投标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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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禁止于海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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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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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赤峰学院校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于2023年8月7日在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系统抽取5人和招标人代表2人共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8月8日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获得“建筑工程BIM类”荣誉加分2分,经调查核实,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筑工程BIM类”荣誉不是由招标文件约定的颁奖部门颁发,应当不予加分,当事人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委,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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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工程建设(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部分15 |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