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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华府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张景志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案

来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1-2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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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景志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xxx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华府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张景志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住城罚决字〔2023〕第02—1

罚款金额

24,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张景志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百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法事实

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赤峰恒大华府项目于2020年10月10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公司未在15日内向本机关备案,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公司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本机关对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赤峰恒大华府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依法制发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赤住城罚决字〔2023〕第02号),对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的罚款。张景志作为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部经理,是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华府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该公司恒大华府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工程建设(三)建设工程质量部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