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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业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审批科

发布时间: 2026-06-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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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建房函字〔2025〕38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赤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延续申请。

二、申报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法人身份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地区切换至赤峰——法人服务——按部门分类——赤峰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在线办理,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报、上传材料并提交申报。

三、延续申请

(一)资质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实际开发经营业务;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工程、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项目管理、市场销售、信用状况等从业指标符合要求。

(二)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企业实际开发经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相关佐证材料未开工项目提供用地手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任选其一即可);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在售项目提供预售许可证;回迁或遗留项目需提供当地政府、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企业具备上述情况之一即可

4.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截图,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工程、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征信报告。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申请延续时,住建局需对拟延续企业是否有开发经营行为进行核查,企业需将实际开发经营项目情况说明和项目手续企业信用状况及关键岗位人员征信报告等材料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备注”栏中。

2.证书有效期于2026年10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6年1031日,证书有效期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自动延期,并核发新资质证书。在2026年1030日前未申请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经延期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并依规经营。

3.旗两级住建部门将适时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行政审批科:0476-8282016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服务指南

  3.开发资质延续要件标准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doc

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服务指南.doc

附件3:开发资质延续要件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