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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赤建发建工字〔2015〕2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8-11-2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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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建发建工字〔2018〕42号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5〕20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三、加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中第“3.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书面征得正在监理工程和拟监理工程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且最多不得担任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三项工程必须在同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除外。”修改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三项工程必须在同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除外。”
   删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三、加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中第6、7条之规定。
   删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四、加强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中第2条之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五、加强工程监理人员变更管理”中第“1.严格执行工程监理人员变更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要保证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稳定,工程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工程监理人员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标后监管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2〕45号)执行。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工程监理人员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监理机构总人数的30%。被变更的工程监理人员在本工程项目竣工前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任务。”修改为:
   “1.严格执行工程监理人员变更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要保证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稳定,工程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工程监理人员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关于对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6〕16号)执行。”
    五、《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5〕21号)文件相关内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