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房管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7﹞76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36号)、市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赤政法字﹝2018﹞10号)、赤峰市发改委《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商务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赤发改价检字[2018]216号),我委对2018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清理标准
(一)废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法规文件不衔接、不配套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相抵触,或者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不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需要、不符合军民统筹要求的;其他影响军民融合发展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已满2年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二)拟修改。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实要继续执行的,予以拟修改
(三)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继续执行。
二、清理结果
经委政策法规科梳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印发各相关科室及委属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现将意见汇总后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见附件):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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