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建发公用字〔2017〕71号
各旗县区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公用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595号)、《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赤安委会发[2017]45号)以及《转发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赤峰市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建发安全字〔2017〕93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对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内建城〔2017〕282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赤建发公用字〔2017〕17号)等文件要求,及市住建委党组和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大检查及公用事业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一)各旗县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中心城区及城关镇污水处理、城镇供热等。
(二)中央环保督察和自治区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
(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规划化建设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属地住建部门
1.各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公用安全大检查、公用事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综合整治、城镇燃气管线专项检查、消防设施专项检查等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重点查档案、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整改复函等;
2.公用企业安全管理分级管控、解剖式执法检查、应急演练等预防重特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公用事业安全管理电子地图等;
3.督查中央环保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问题整改工作落实及完成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4.核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规范化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
6.今年以来公用事业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及处罚情况。
(二)公用事业企业
1.检查公用企业《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重点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工作部署和执行情况;
2.城镇燃气设施、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现场隐患排查、整治、整改、销号等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安全标示、资质资格证件、压力容积和安全附件检验、化学危险品、燃气管线、消防设施、应急设备、人员正规操作等日常检查、核验记录等;
3.现场检查中央环保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问题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方案、工作措施、实际进展和成效;
4.核实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等企业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5.结合《赤峰市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细则》、《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供水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以及其他国家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方面规范、标准实地检查。
四、检查组人员组成
(一)第一组
检查地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
组长:单文广 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科长
成员:刘晓峰 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刘渐伟 赤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程师
张志军 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公室科长
(二)第二组
检查地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及市直属公用企业
组长:杨晓东 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公室主任
成员:谭 啸 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副科长
孙亚文 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公室科长
焦 阳 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科员
毕温州 赤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程师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不听汇报,以现场实地检查、资料核实为主,重点查落实、查工作实效。
(二)各有关单位和检查组成员需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各项要求,严以律己,轻车简从,不准安排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由属地监管部门督促受检单位按期整改并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检查结束后,各组需提交1份总检查报告和4份分类检查报告(包括安全检查、污水处理方面生态环保检查、供水规范化考核和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等),市住建委将根据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2017年9月18日
抄送:市安委办。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印发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