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建发〔2019〕31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赤峰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区住建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2日
赤峰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指导我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建工〔2016〕20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赤政发〔2017〕84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结合赤峰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的最新版本和《赤峰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表达要全面、具体、清晰、易懂、无歧义,特别是项目经理无在施建设项目承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招标人应当提出明确的定义和要求。
三、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自治区、赤峰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制定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五、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六、招标文件要对投标人的信誉情况提出要求,对于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已经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以上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
七、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且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核实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计价风险。
为便于控制工程总造价,招标人应设置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规费、税金以及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八、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法、科学、完整、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含有定向指向性。招标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综合评估法一般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值应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商务标分值不少于80分。技术标应当制定详细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
为弘扬工匠精神,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个别项目可适当提高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为鼓励创建优质、安全工程,招标文件要适当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业绩给予加分,业绩分值权重不应超过商务标的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业绩的认定起止日期和认定要求。
九、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十、招标文件中应当对评标委员会作出以下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十一、招标文件可对技术标评审中的分值修正方式作出约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若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1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1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十二、为进一步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鼓励投标人利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提升工程质量,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绿色施工、使用绿色建材、BIM技术等作出要求。
十三、招标文件应当将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集中载明。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以上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
十四、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诉款项、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的具体内容。
十五、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当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者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十六、《关于印发<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暂行)>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4〕52号);《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5〕21号);《关于修改<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暂行)>部分条款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5〕26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建造师业绩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5〕28号);《关于修改<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暂行)>、<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赤建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十七、《赤峰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赤峰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