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住建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制度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四、事故信息的报告要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置要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住建行业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市住建局上报事故情况,并向属地监察委员会报告;市住建局在接到报告后向自治区住建厅上报事故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市住建局直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报告。
市住建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市住建委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向市委办、市政府办、自治区住建厅报告。
七、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主要人员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住建行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九、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十、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十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二、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四、旗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市住建局应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十五、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15日内,逐级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转报给自治区住建厅;市住建局参与调查的事故,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十六、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日内,向上级住建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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