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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9-04-1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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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全市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赤安委会发〔2018〕27号),我局针对我市住建行业特点和实际,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处罚力度。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自觉接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检查规范要求,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管理。实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肢解发包。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管理。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规范农村牧区建筑工程管理。针对当前农村牧区房屋建设新情况,把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管理作为村镇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不断完善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新建农房的质量和安全。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管。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和《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要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责任到股室,监管责任到人;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其他住宅建设项目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并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责任

   (一)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建筑安全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各自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防范危险、预防事故等措施,并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生产安全所需的防护用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为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对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生产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管理和协调。

7.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负责上报事故。哪个单位不报、谎报、漏报,哪个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农村牧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农牧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

1.农村牧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农村牧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镇规划区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开工前必须向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牧区居民进行住宅建设前,必须向苏木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取得《准建证》后开工建设。跨度或者跨径6米以上、高度4.5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它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苏木乡镇政府组织验收,村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农牧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52号)规定,苏木乡镇政府一把手是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建二层楼以下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筑项目法人和农牧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安全直接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工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参与各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个体工匠应当具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3.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旗县区住建局要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培训提高其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督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 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各旗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农村牧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和有效监管措施,严格依法监管、依法处罚,确保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一)注重隐患排查。加快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做好各类安全风险点排查工作,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真正构筑起“管控源头风险、治理事故隐患”双重安全防线。

       (二)实施信息监管。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实现创新管理模式,推动工程安全管理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所有工程项目要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入网注册,实现施工安全信息化监管。

       (三)加强培训教育。重点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作业工人培训教育,完善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制度,确保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推广体验式、实操式、网络式教育,加快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及生产安全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检查中发生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赤峰市建筑施工现场定型化设施制作参考标准》要求,推行安全防护定型化设施,重点抓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推行定型化设施与推广绿色施工相结合,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