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赤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赤政发〔2018〕129号)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十二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6号)要求,持续落实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整治扬尘污染源为主线,严格落实住建行业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拆除作业、道路清扫、建筑垃圾运输以及减少城市裸地等扬尘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切实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遏制城市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为赤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中心城市(包括: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喀喇沁旗和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一旗”)实现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吸尘、冲洗作业,道路整洁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实现空置建设用地和城市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常态化和住宅小区扬尘污染治理规范化;实现施工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努力实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与绿色施工深度结合,不断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三、治理措施
市、区旗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如下:
(一)施工现场治理措施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措施
(1)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应按费用定额相关规定足额计取扬尘污染治理增加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含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消纳场所。
(2)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钢质封闭围挡,围挡应牢固、美观。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封闭围挡,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封闭围挡,未设置封闭围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3)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扬尘污染治理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项目经理和具体责任人姓名以及扬尘污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管部门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办公区和生活区道路、材料加工区作业场地必须硬化,其余空置场地必须绿化、固化或苫盖,提倡多绿化少固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100米范围内实行“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喷淋系统、防尘雾炮、洒水车等降尘设施设备,遇有干燥或大风天气时,实施降尘处理,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湿润。
(6)在建工程主体施工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脚手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楼层间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密闭管道、容器或袋装清运,严禁高空抛掷;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储存。施工现场垃圾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垃圾、砂石物料、堆土应分类集中堆放、密闭覆盖,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7)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车辆冲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底盘及车身进行有效清洗,不得带泥尘上路行驶。
(8)房屋建筑工程在土方开挖时应进行湿法作业,在砌砖切割作业或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降尘措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铣刨、切割、使用风钻挖掘等作业和道路砂石垫层碾压期间或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9)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物质。
(10)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2.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措施
(1)建设单位(拆除工程发包人)对拆除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应按费用定额相关规定足额计取扬尘污染治理增加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消纳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负责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部门或机构备案。
(2)拆除工程实施拆除前,现场四周必须连续设置钢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应牢固、美观。市区主要路段拆除现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封闭围挡,一般路段拆除现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封闭围挡,未设置封闭围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3)拆除现场出入口周边100米范围内实行“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拆除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降尘和降噪措施,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工序实施拆除,采用密闭容器吊运建筑垃圾,严禁抛撒,防止拆除作业产生扬尘污染。
(4)拆除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车辆冲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底盘及车身进行有效清洗,不得带泥尘上路行驶。
(5)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及时清运。
(6)完成拆除的空置土地应当做到场地平整、干净,不许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苫盖或绿化处理。
(7)拆除现场完成拆除作业,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裸地全部苫盖或绿化,在移交土地储备部门前,由围挡设置单位自行拆除围挡。
(二)清运管理治理措施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措施
(1)在城区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安装自动苫盖装置、运行智能化管理系统,应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和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未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统一安装自动苫盖装置、运行智能化管理系统前,应采取密封苫盖方式进行管理。
(2)在城区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苫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3)建筑垃圾运输车要保持外观清洁,车辆必须清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行驶。
(4)运输单位和个人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装置、定位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2.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建筑垃圾(渣土)清运治理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车辆出入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通行证》和《准运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台账备查。
(2)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时,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清洗干净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
(3)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要定期检查进出现场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登记台账,并及时处置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推送的驶离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达到上路行驶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3.住宅小区建筑垃圾(渣土)清运治理措施
(1)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监督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暂存居民装修垃圾并及时清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无《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收集或运输居民装修垃圾。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登记,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监督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并检查运输车辆是否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
4.填埋场(消纳场)管理措施
(1)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填埋场(消纳场),填埋场(消纳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平整场区道路。有条件的地区,在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2)填埋场(消纳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在进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减少扬尘污染。
(3)填埋场(消纳场)应当实施逐车登记制度,每周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进出场的车辆情况和受纳量。
(4)三区一旗应尽快建设标准化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场)。
(5)加强施工现场外用于回填的土方堆放场所管理。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用于回填渣土应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堆放,建设单位应制定临时堆放方案,采取封闭围挡、苫盖或绿化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道路清扫治理措施
1.全面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
2.采取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作业保洁模式,及时清理道路积泥和其它堆积物,防止路面扬尘污染。
3.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重点扬尘污染天气应采取洒水车喷水方式降尘。
(四)空置建设用地治理措施
1.建设单位应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四周连续设置钢质封闭围挡,围挡应牢固、美观。市区主要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围挡,一般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围挡。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3.未移交国土部门的空置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或遮盖等防扬尘措施。
(五)城市裸地治理措施
1.对城市广场、游园、公园等公共区域的裸土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
2.住宅小区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地应全部实行绿化覆盖;对现有绿地内存在裸露地块应进行补植绿化。
(六)强化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手段
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口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过无线传输方式传送至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给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监管机构,由所属扬尘污染治理监管机构依法处罚。
四、责任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建局中心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组长负总责、副组长按分工负责、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市住建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每月月末汇总三区一旗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市住建局中心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市住建局有关科室和单位的职责职能,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如下:
(一)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督查、指导三区一旗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并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三区一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并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二)市房屋征收中心指导三区一旗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督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项目和未移交国土部门的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空置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三区一旗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拆除项目和未移交国土部门的空置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三区一旗拆除项目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管。
(三)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应由市本级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产生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三区一旗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外的城市扬尘污染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辖区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产生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督查指导三区一旗物业主管部门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装修垃圾、裸地进行管理和治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督查指导三区一旗住宅小区扬尘污染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三区一旗的物业监管机构负责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装修垃圾管理和裸地治理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对其辖区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和裸地治理具体工作。
(五)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配合,负责督查指导三区一旗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场)、道路清扫、确定建设单位的空置建设用地、城市广场裸地和临时堆放回填土方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协调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出台统一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三区一旗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场)、道路清扫、确定建设单位的空置建设用地、城市广场裸地和临时堆放回填土方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六)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负责督查指导三区一旗园林绿化行业(含城市游园、公园)的裸地治理工作。三区一旗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园林绿化(含城市游园、公园)的裸地治理工作。
(七)市住建局城市执法监督科和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支队负责督查指导三区一旗城市管理扬尘污染治理的执法工作。三区一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督查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扬尘污染治理的执法工作。
(八)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负责将信息平台监控发现的驶离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达到上路行驶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推送给施工现场或拆除现场的扬尘污染治理监管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目标。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扬尘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三区一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巩固和深化扬尘污染整治成果。
各旗县区住建局参照本实施方案,牵头制定本地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为赤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尽职尽责。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