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建发安全字〔2017〕167号
各旗县区住建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现将《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方案转发至属地企业和所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
2017年9月5日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印发
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安委办〔2017〕2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建〔2017〕368号)和赤峰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赤安委办字〔2017〕59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准确把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生产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实施企业风险点标准化管控,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精准监管,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从根本上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目标
以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形成较为完善、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机制、措施更加精准有效,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安全生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具体任务如下:
(一)坚持源头治理,全面落实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类别,评定安全风险等级,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建立完善隐患排查责任体系,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风险排查,确定并标识风险等级,定期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进行全覆盖排查,落实整改措施。
2.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制,构建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信息档案,确定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部位、风险时段、风险作业环节和风险监控人员,落实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栏,发放岗位安全风险明白卡,在安全风险点张贴警示标志标识,提示安全风险,做到底数清晰,台账完备。
针对施工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风险点,项目部每周要组织1次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对项目部的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自查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排查治理台账,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的闭环管理,做到重大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3.监理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必须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必须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作用,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点应旁站监理的必须旁站监理,督促施工企业制定并落实每个风险点“人、物、环境”具体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责令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必须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向建筑施工监督机构报告。
(二)落实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规范。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照国家、自治区已经颁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标准,督促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特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安全生产风险最高级,依次降低),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各旗县区主建筑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要根据所监管项目存在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并绘制监管部门“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等级划分表见附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岗位安全生产风险确认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风险。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广泛发动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施工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要广泛发动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地排查工程项目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风险点。
(二)确定风险等级。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先确定风险类别(火灾、高坠、打击、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和噪声、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然后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项目部要根据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和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建筑施工现场风险等级,绘制项目部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要梳理监管项目风险类别,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绘制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
(三)明确管控措施。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项目部、班组),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形成“一企一册”、“一项目一册”,企业将评估报告上报各属地住建局备案。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所监管的项目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作业人员、安全人员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连锁或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施(设备)及撤离通道等。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要对每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风险等划分、安全生产分布图绘制等进行排查并监督整改。
(五)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各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属地企业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防控职业危害。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预防职业病危害工作,把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整改,确保每个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 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领导,市住建委成立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旗县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全面开展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向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子林 市住建委主任
副组长:姚向民 市住建委副主任
代英春 市住建委副主任
成 员:汤晓东 阿旗住建局副局长
张宝佳 左旗住建局副局长
高成山 右旗住建局副局长
姜 伟 林西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志明 克旗住建局副局长
王 鑫 翁旗住建局副书记
张显军 喀旗住建局副局长
贾文国 宁城县住建局副局长
钟凤学 敖汉旗住建局副局长
马旭丛 红山区住建局副局长
王 旭 元宝山区住建局副局长
赵子新 松山区住建局副局长
程志强 市住建委安全科科长
范旭东 市住建委工程科科长
宋 兴 市住建委建筑业科科长
高景斌 市安监站站长
曹景龙 市安监站副站长
王卓越 市安监站副站长
朱贫学 市图审中心主任
赵光华 市检测公司总经理
六、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创新安全监管模式,是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重点工作。各旗县区住建局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住建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和建筑施工项目各方主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各旗县区住建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和建筑施工项目各方主体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具体工作,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强化部门和属地责任,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作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推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创新政策扶持,强化技术支撑。各旗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安全监督站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以高风险区域和关键环节为重点,提倡“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鼓励推动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达到减少一线作业工人,降低安全风险的目的。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邀请高层次、高水平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吸收基层监管部门、企业单位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方案制定、标准研究、评估论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四)广泛宣传发动,强化舆论引导。各旗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安全监督站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通过召开会议、专题讲座、观摩学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宣讲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和防范事故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开展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问责。各旗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督促检查,建立情况交流、考核通报和跟踪督办制度,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与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落实。要组织制定工作考核标准,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际运行情况为重点,加强检查督导。
各旗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安全监督站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市住建委。各企业和项目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和项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别报送属地住建局和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联 系 人:成龙
联系电话:5890050
附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等级划分表
附件: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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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部分项工程 |
危 险 源 等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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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红色) |
较大风险(橙色) |
一般风险(黄色) |
低风险(蓝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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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除一级、二级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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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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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模板支撑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系统,承受单点集中何在700Kg以上。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系统。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3m及以上;搭设跨度6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6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5kN/m及以上。 |
除一级、二级、三级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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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采用非常规设备起重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下的起重吊装工程。 |
除一级、二级、三级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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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是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搭设高度24以下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除一级、二级、三级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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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除一级、二级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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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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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