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公众参与
政务服务
专题专栏
关于印发《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7-03-29 10:03

字号:

赤建发安全字〔2017〕41号

 各旗县区住建局:

    现将《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发至属地建筑施工企业。

  

                              2017年3月29日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印发


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的条件和要求,在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方面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且具有较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专家主要职责、权利和工作准则

    第三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应市住建委或旗县区住建局邀请,为全市旗县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1.对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2.对突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加市住建委召开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为各旗县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

    4.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应急管理文化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学术经验交流工作。

   (二)应建筑施工企业邀请,为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1.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评审。

    2.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急预案评审。

    3.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应急预案理论培训。

    4.为建筑施工企业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急演练提供指导。

第四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五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提出的观点、评审意见和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自觉接受管理,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评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借评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以聘任专家名义参加非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厉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申明回避。

   (六)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献言献策,每年至少提交一份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邮箱:szjwaqk@163.com)。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应急专家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热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对应急管理工作有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四)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在建筑施工行业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水平及较强的理论基础和 决策咨询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及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五)市政府和各旗县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综合管理类和事故灾难类专家经推荐优先入选。

   (六)赤峰学院、赤峰农牧学校等院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类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教授或科研人员、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机械类高级工程师经单位推荐优先入选。

   (七)身体健康,年龄应不超过70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专家组组成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需聘请的专家由企业自行从专家库按要求抽取。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应急预案评审,聘请专家应不少于5人(总数为单数,其中综合管理类专家2人),三级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应急预案评审,聘请专家应不少于3人(总数为单数,其中综合管理类专家1人)。

   (二)预案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预案评审组长由聘请的专家成员共同推荐确定。预案评审组长应履行如下职责:

    1.组织评审专家认真完成对评审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提出完整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总责。

    2.对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成的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

   (二)所在工作单位推荐。

   (三)属地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市住建委。

   (四)市住建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五)通过的专家名单在赤峰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并颁发聘书,聘任期2年。应急专家应持聘书参与应急预案评审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委将根据建筑施工安全发展需要调整或补充专家库成员。调整或补充的专家在赤峰建设网予以公布。

    专家库网址:www.cfjianshe.gov.cn/→信息公开专栏→安全专家网→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

    第十条 应急预案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1.评审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

    2.与评审单位有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3.专家组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一条 专家接受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专家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委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在赤峰建设网上公告: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

   (三)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两次未请假不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学习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的;无故不履行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职责的。

   (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应急实际情况,评审意见为“通过”的,评审通过预案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有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以赤峰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名义私自进行工作职责以外活动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