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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6-07-1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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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建发安全字〔2016〕60号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为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我市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工作强调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切实落实产权单位安全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对其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二)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产权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四)严禁出租、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强化落实总承包企业安全责任,严把安全检查关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其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四)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论证意见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六)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

   (九)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组织制定并实施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落实安装单位安全责任,严把安装、拆卸关

     (一)必须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二)必须与使用单位在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必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三)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按照要求报总包企业、监理单位审批。

    (四)必须按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五)必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及时办理告知。

      (七)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八)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九)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四、重点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严把使用安全关

     (一)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并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护保养情况。

      (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必须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必须设置双层防护棚;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作业棚必须设置双层防护。

     (五)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六)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故障或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需要附着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需要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八)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且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人数必须满足作业要求,方可上岗作业。

     (九)在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的要求使用。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  

      3.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4.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5.当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期满,必须重新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在施工升降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的要求使用。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当遇大雨、大雪、大雾、施工升降机顶部风速大于20m/s或导轨架、电缆表面结有冰层时,不得使用。

     2.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3.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应置于吊笼醒目位置。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或乘员数时不得使用。

     五、集中力量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严把安全监理关

     (一)必须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等,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二)必须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必须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特别是核验安拆作业人员,确保人证相符。

     (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起重机械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建筑起重机械方可投入使用。

     (七)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八)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明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严把整改关

     (一)必须督促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必须立即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或总包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七、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监督关

     (一)各旗县区住建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要从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群死群伤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防患于未然。对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关。各旗县区住建局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必须严格检查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对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必须依法处罚。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备案,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严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司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处罚;对不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的,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等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按照《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2016年7月13日        

     

       抄送:中心城区监理企业。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