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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6-06-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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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危办字〔2016〕4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

    现将《赤峰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0日

 

    赤峰市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0日印发

    赤峰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有序推进,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三最”原则。重点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并重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危房,对特困户实施兜底解决。

   (三)注重提升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房屋安全基础上,着重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

   (四)坚持原址重建。凡原址不存在安全问题的都应原址重建。

   (五)坚持节约原则。凡可修缮加固的不得拆除重建。

   (六)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按照乡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引导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向交通方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中心区域集中建房,向示范小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集中建房,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做到实施对象、贫困类别、危房等级、补助资金、

建房标准、改造时限“六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八)细化措施,科学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落实工作责任,突出过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领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全面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加强和稳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机构及队伍,为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级负总体责任、旗县级负主体责任、乡镇级负具体责任、村级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做到计划、任务、标准、时限、人员、责任、措施、效果“八落实”。

    各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职尽责,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改造条件

    第五条 各旗县、乡镇要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台账,做到底数清楚、对象准确。“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为住在C级和D级危险房屋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很清晰,国家已做了全面普查并建档立卡,其他贫困户的界定原则上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贫困线1.5倍的农户,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和完善。

    第六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牧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农村牧区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且户籍登记时间符合摸底调查时的政策规定。

   (三)居住房屋符合《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规定的C级、D级危房的条件。

   (四)属于调查摸底时贫困类别中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贫困户户的任意一种类型。

   (五)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类别界定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并出具家庭纯收入相关证明。

    第八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户口信息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牧户不能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已经安排的予以取缔,由责任人追回已发放的资金,重新安排给相同家庭类别和危房等级的农牧户实施,并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已经享受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补助的(因自然灾害导致,经有关部门鉴定属符合危房标准的除外)。

   (二)工程实施时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的。

   (三)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批程序:

   (一)村级初审、一榜公示。

    1.农牧户申请。根据摸底调查统计在册农牧户情况,组织农牧户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书面申请。

    2.会议评审。

   (1)会议主持。会议由村两委班子负责人主持,会议主持人对评审工作负责。

   (2)参会人员。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参会人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3)会议内容。告知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条件、补助标准、评定程序,介绍申请人情况,对申请人逐一评审并表决通过,按照“三

最”原则确定拟改造对象。

    会议记录原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后存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档案。

    3.村级公示。评审结果经嘎查村(社区)主任签字后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嘎查村(社区)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取缔,并按照程序重新评定。

    4.上报审批。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审批。嘎查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包括:会议记录、拟改造对象申请书、实施台帐表、公示单及照片、公示异议的情况说明等。

   (二)乡镇级审核、二榜公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嘎查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5日内,应当召开会议研究审批。

    1.会议召开。

   (1)会议主持。会议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党委或政府领导主持,对审批工作负责。

   (2)参会人员。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3)会议内容。审查村级拟改造对象确定是否符合程序、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拟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说明、确定改造对象名单。

    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复印存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文书档案。

    2.二榜公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将批准改造的对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的要求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应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取缔,并按照程序重新评定。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改造对象台账在同级政府网站上公布,并上报旗县(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级危改办)审查。

    3.批准改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并将《赤峰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审批表》送达申请人作为审批改造的通知。

    4.将改造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内。

   (三)旗县级审批,三榜公示。旗县级危改办收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后5日内,组织同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确定改造对象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将符合户在旗县级公示平台上进行三榜公示。

    2.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公示资料是否真实。

    3.抽查拟改造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抽查户数不少于改造任务的10%。

    4.汇总改造对象实施台账,做好备案。

    审查符合改造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查不符合改造条件的,责令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章  改造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与示范小城镇建设、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搬迁等项目有机结合,引导农牧民建设建筑形式多样化、建筑风格特色化的农村牧区住房,体现民族特色和民居特色。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与全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相衔接,做为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定改造方式。

   (一)D级危房。房屋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以“原址重建”或“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引导向示范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建设。

   (二)C级危房。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全面消除危险点。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牧户自建为主,无劳动能力或群众自愿的可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嘎查村代建。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建设等新方式,以及闲置农户住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改造等形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进行补助,不同贫困类别和危房等级的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旗县(区)政府或危改领导小组在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下,应制定本地区分类补助标准。加大差异化补助,兜底解决特困户建房。

    第十六条 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市、旗县级财政配套”的原则筹集,市、旗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旗县(区)应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扶贫、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资源,多渠道筹措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应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报账、直补到户、分账核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制度。

   (一)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专户管理、收支管理、报账管理、检查、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旗县、乡镇级财政部门和危改办应掌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动态,按时上报资金报表,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三)严禁在兑现资金时搭车收费、扣抵贷款,即不允许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收取照相费、业务办理费等有关费用,不允许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抵扣贷款。

   (四)严禁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等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划拨时限:

   (一)市级财政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计划后6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旗县级财政。

   (二)旗县级财政收到市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后60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旗县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专户。

   (三)乡镇级验收结束后30日内,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必须足额补助到户。

   (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应按照补助标准准确录入到《信息系统》。

   (五)开户银行审核加盖转讫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的“一卡通”个人存折。

   (六)改造对象持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卡通”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现金。

    第十九条 经旗县(区)批准安排集中建设并经改造户同意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划拨到施工单位账户。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办理工程决算,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实行建筑质量安全终身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或本级危改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住建等部门要对钢材、水泥、砖、瓦、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主要建材质量符合标准。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派专人检查验收进场的主要建材产品,不合格的产品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级危改办要加强对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上级危改办要定期抽查、检查。

   (一)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委派专人现场蹲点,监督工程质量。

   (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选址放线、开挖基槽、基础砌筑、主体结构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场监管人员按照施工顺序逐项检验,不符合质量规范的予以返工。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房屋主体结构应根据《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采取抗震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房屋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规定。

   (一)改造后房屋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房屋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改造房屋的主房建筑面积实行上下限控制,1-3人户上限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但也不得低于13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主房建筑面积。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二)建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存在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等灾害的地段严禁选址修建房屋。

   (三)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载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

   (四)墙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横平竖直、砂浆饱满、灰缝均匀、上下错缝、内外搭砌、接槎牢固,不能出现通缝,符合《砖砌体施工规范》要求。

    2.布置完备,在平面、竖向与门窗洞口形成围合空间。

    3.表面平整,有防水防潮处理措施,外墙勒脚防水处理高度不低于0.6米。当采用灰浆抹面时,抹面层干净整洁,没有明显龟裂、空鼓、剥落现象。当外墙采用清水砖墙时,采用1:2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五)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使用需要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

    2.门窗洞口顶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过梁,门窗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

    3.安装到位,门窗框、扇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框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处理平整。

   (六)梁、柱应符合以下要求:

    1.达到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

    2.表面平整,截面尺寸准确,梁的挠度变形及柱的垂直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明显裂缝、孔洞、腐蚀、虫蛀等现象。

   (七)楼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完整楼板,拼缝紧密。

    2.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禁止采用预制混凝土楼板。

    3.表面平整,无明显的竖向挠度变形、裂缝,当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时,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不得有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等现象。

   (八)房屋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护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

    2.屋面结构安全可靠,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

    3.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当屋顶存在掉落灰土、烟尘等隐患时,应采取隔层措施,隔层结构安全、构件完备和平整洁净。

    4.采用平屋面时,屋面找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

   (九)危改房室内地面应硬化,硬化层密实、平整。

   (十)危改房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朝向良好,至少有一个房间能获得日照。

    2.卧室、起居室、厨房直接自然采光。

    3.卧室、起居室、厨房、厕所直接自然通风。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坚持一户一宅原则,落实危旧房拆除责任,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原宅基地应恢复为农业用地。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危改办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档案。

    各级危改办要加强危房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专业档案五大类。

   (一)文书档案。

    1.上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性文件、通知、简报、通报、会议材料等。

    2.本级行政管理的文件、通知、传真、简报、通报和会议资料等。

    3.台账资料(包括摸底调查台账和工程实施台账,旗县〈区〉、乡镇级保存纸质和电子文档)、工程报表、申报汇总表、评议资料、公示资料、技术指导和质量巡回检查资料等。

    4.验收考核资料:本级及上级的督查督办、抽查、验收、考核资料等。

    5.资金管理的计划及资金文件、汇总表、审计资料等。

    6.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会计档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

   (三)声像档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电子档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稿,包括市、旗县(区)、乡镇的台账,《全国扩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五)专业档案。

    1.集中建设资料。立项文件、用地资料、地勘资料、工程施工图、财政审批资料、招(邀)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预算资料、隐蔽工程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合格证及试压试拉资料、验收报告、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工程决算资料、工程发票复印件、资产移交资料、改造对象花名册、工程竣工图。

    2.一户一档资料。农牧户电子信息档案表、申请书、摸底调查表(旗县〈区〉保存电子文档)、审批表(乡镇保存纸质文档)、分户验收表(旗县〈区〉、乡镇同时保存纸质文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相关部门要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一)统一资料格式,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无涂改字迹,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的基本信息要及时录入到《全国扩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达到“批准一户、录入一户,动工一户、录入一户、竣工一户、录入一户”的要求,及时完善信息档案。

   (三)档案录入错误率控制在0以内,档案录入存疑率控制在1%以内。

   (四)纸质档案资料与信息化需求相一致,达到改造对象符合政策、农牧户信息符合实际、录入数据符合计划、补助资金符合标准、录入进度符合工程进度、建房照片符合实物“六个符合”的要求。电子档案资料要有相应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各级危改办在年度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保管档案资料,及时恢复、修补或复制受损资料,严禁复制、伪造、涂改、撕(换)页、外传或外送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对象确定、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危房拆除、资金运行、档案管理。

   (一)对象确定。主要查看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政策、危房等级是否符合标准、对象确定是否符合程序。

   (二)工程进度。主要查看工程的开工、竣工情况,以抽查比例确定工程进度。

   (三)工程质量。主要查看新建或修缮加固的房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四)危房拆除。主要查看改造后原危房的拆除情况。

   (五)资金管理。主要查看资金收入、支出、结存、决算等情况,各类人员的建房补助标准和申领程序,有无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六)档案管理。主要查看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是否整理归档,电子档案录入是否齐全,录入内容是否与纸质资料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改造对象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公示资料齐全。

   (二)改造对象确定合格率达到100%,改造对象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评定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三)政府补助资金兑现率达到100%,资金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四)工程竣工率达到100%,无尾欠工程。

   (五)改造后房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修缮加固房屋危险点全面消除。

   (六)D级危房拆除率达到100%。

   (七)改造后房屋入住率达到100%。

   (八)工程档案合格率达到100%,纸质资料规范存档,电子档案录入齐全、无逻辑错误。

    第三十四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采用逐级申报验收的方式。

   (一)乡级验收。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组织本级财政、住建、民政等部门,对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农牧户进行现场验收,逐户验收率达到100%,验收人员签字,出具验收结论,申请旗县级验收。

   (二)旗县级验收。根据乡镇级验收申请,旗县(区)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每个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抽查改造农户不少于年度改造任务的30%。检查乡镇级的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等资料。验收人员签字,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结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验收。辖区内乡镇级验收合格的,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级检查验收。由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住建、财政、发展改革等成员单位,对旗县级实施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1.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旗县级辖区内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抽查1—2个村,每个村抽查1—2个村民小组,抽查改造对象原则上不少于20户,被抽查的村民组的改造对象全部抽查。

    2.检查旗县级和乡镇级的资金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等资料。

    3.验收人员签字,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报告;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验收不合格。

   (一)公示材料不齐全的。

   (二)取缔补助的户数占抽查户数5%以上的。

   (三)抽查竣工率在95%以下的。

   (四)抽查危旧房拆除率在90%以下的。

   (五)滞留资金占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总额10%以上的。

   (六)一户一档不合格数占抽查户数10%以上的。

   (七)新建房屋面积过大或改造后房屋存在质量隐患的户数占抽查户数10%以上的。

   (八)无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或未实行账务分账核算的。

   (九)工程验收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改造对象信息录入率在90%以下的。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检查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定量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地设置考核评价标准,合理评价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完成情况和建设管理情况。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工程调度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月报,即每月上报一次工程进度。各级危改办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

    检查考核对象为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旗县(区)政府、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政府。

    第三十七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总结汇总、情况反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按照检查内容听取受检单位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工程进度、检查考核、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违规问责等相关资料。

   (三)现场调查。随机抽查改造对象,对照信息档案表的内容逐项核查农牧户情况。

   (四)总结汇总。按照检查内容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五)情况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受检单位进行反馈,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采取旗县级自查、交叉检查和市级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检查改造对象的户口、存折、原旧房、改造后房屋面积、工程投资、贫困现状、建房质量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权重确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和计分比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中予以扣分。

    1.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执行政策不严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一件扣1分。

    2.发生到市集体上访的,每一件扣2分;

    3.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的,每一件扣3分;

    4.被市级督办的一次扣1分,被省级督办的一次扣2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予以加分。

    1.在市级召开的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每一次加1分。

    2.为市级召开的会议提供工作现场参观点的,每一次加2分。

    3.为自治区级召开的会议作筹备并提供工作现场参观点的,每一次加3分。

    4.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报道一次加1分、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一次加2分。

   (三)旗县(区)对本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考核原则上以市级考核提供的依据为准。

    第四十条 考核结束后3日内,由考核组形成考核工作总结,汇总考核评分情况,由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考核结果。

    第四十一条 考核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事项由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严格行政问责;工程检查或验收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辖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旗县(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负总体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旗县(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分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1.宣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

    2.落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年度计划,做好改造对象的评议、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3.调查处理涉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信访案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4.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质量安全管理。

    5.按时上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6.指导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同步录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信息数据。

    7.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及时划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

    8.做好工程竣工验收。

    9.收集、整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档案,并规范归档。

    10.完成市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调查、指导、审批、实施和监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分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的摸底调查、申报、评议、审批工作,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负全部责任。

    2.按时完成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全面拆除原危旧房。

    3.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给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的补助资金。

    4.对改造后房屋建设质量负责。

    5.按时上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6.同步录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信息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资料真实、准确。

    7.做好工程竣工验收。

    8.收集、整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档案,并规范归档。

    9.完成旗县(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负责嘎查村(社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副科级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调查、评议、审批、实施过程负责,收集上报相关资料;组织领导相关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对象确定、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危房拆除、竣工验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约谈。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贪污、挪用、骗取、滞留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

   (二)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的。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贫困类别的。

   (四)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五)对群众来访搪塞推诿,导致赴自治区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导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七)辖区内工程建设质量存在较大隐患的。

   (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混乱,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配合落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