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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6-06-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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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建发安全字〔2016〕41号

    

    各旗县区住建局、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办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领导定岗定责,抓好落实,不走过场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科室及其成员、项目班子及其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立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在建项目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总部和项目部存档备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必须及时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指导督促项目部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三)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在本企业和在建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康运行

    (一)设置安全管理独立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月对在建项目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做好检查记录,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其配备必须满足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的最低要求,并根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予以增加。

    (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能。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项目管理,依法从业,认真履责

    (一)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在有效期。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建设项目的落实,并组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法落实项目部相关人员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责任。

    负责对项目部安全帽、安全网、钢管、扣件等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送检样品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履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制度。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按日计算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事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经批准的书面请假说明要留现场备查)。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项目经理更换的,需有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变更手续。

    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带班生产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三)落实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教育,监督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落实,纠正或查处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定期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按以下标准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并明确每个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不少于2人,5万~10万平方米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3万平方米增加1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5千万元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5千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项目有专业承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予以增加。使用劳务分包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同一项目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1名,50~200人的应配备2名,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名及以上,并根据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都必须在有效期。

    四、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格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不需论证的,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需要论证的,论证后,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二)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专项方案必须重新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企业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企业必须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落实执法责任,保证服务质量,提升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各旗县区住建部门、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巨大作用,是根本性的长效机制。所以,一定要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对企业和在建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安全保证体系。

    (二)依法行政和主动服务并重。一是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主动深入企业,细心讲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指导企业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二是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未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三是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责,加大对施工项目部的技术支持;四是坚持差别化管理,对安全标准化创建项目加大指导力度,对安全管理混乱或无安全管理的项目增加检查频次,依法处罚;五是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计划,帮助企业培养安全技术管理人才。

    (三)明确内容,检查到位。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情况,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对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项目部的落实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及人员落实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项目经理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结果必须同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挂钩。

    (四)奖优罚劣,差别化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的企业和施工现场减少检查督查频次,优先申报安全业绩和安全先进企业。对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企业安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资质晋级、增项、评优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企业、项目经理依法处罚;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市内企业,重新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市外企业取消该企业在赤峰市内所有项目的评优资格,清除出赤峰市建筑市场或报请自治区住建厅依法处罚。

    

    

    2016年5月26日        

    

    

      抄报:自治区住建厅。

     抄送:市安委办、市中心城区监理单位。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虚设,或不能有效运转,对施工现场不能履行检查指导职能的;

    3.企业未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专家论证未论证已施工完毕的;或未履行编制审批程序,严重脱离项目实际,不能指导施工,经限期整改后,仍在本企业其他项目再次发生的;

    4.对安全监督机构或行业专项检查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5.施工现场同类安全隐患屡改屡现,经安全监督站要求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到位督促仍无改观的;

    6.同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两次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7.被自治区级安全检查停工的企业;

    8.在市级安全检查中有两个在建项目同时被停工或同一建设项目两次被停工的企业;

    9.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不在岗履行安全职责,经安全监督机构督促不进行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