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建发建工字〔2014〕52号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建设公开公平、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市住建委对《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暂行)》(赤建发建工字〔2012〕59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并经市住建委第十四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已出售并发放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评标工作按赤建发建工字〔2012〕59号文件执行;没有出售并发放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评标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此文件。
2014年9月9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印发
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赤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二条 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采用本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并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二)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为便于控制工程总造价,招标人应设置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下同)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最高限价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十五天前报送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第五条 最高限价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自治区或赤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等进行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六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未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应在投标截止日十天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第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招标文件可设置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乘以下浮限度作为本工程的成本指导价格,具体下浮限度视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市造价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不同类型典型工程论证的成本指导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成本指导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中是否低于成本价警戒线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低于成本价评审程序,经评判为低于成本价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其准确性负责。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在召开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障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不可竞争费用,严格按照规定计取,不得让利和优惠。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 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无效。
第十二条 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
暗标标书不得编制页码、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人员名单及能表明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志,否则暗标标书无效。其他对纸张、字体及装订的要求,招标人可合理要求。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规定标书的最多页数。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十四条 评标程序
评标按照下面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三)技术标暗标部分评审。
(四)初步评审。
(五)商务标及技术标的明标评审。
(六)评委评分汇总时,先对技术标打分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若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然后汇总评委的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加权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若发生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七)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八)评标会结束,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三章 评标准备
第十五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政府部门依法组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依法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评委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3。
(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评委应当为熟悉本工程相关业务、具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作为评委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派出评委若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使得评委人数不足的,应当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补足。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评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在投标单位兼职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评标的情形。
第十六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提供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用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现行计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在监督单位、公证机关见证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
第四章 评审内容、方法和标准
第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一)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
(二)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三)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二十条 技术标暗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暗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打分。暗标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初步评审,待其他部分评完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商务标评审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对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进行以下评审:
(一)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二)根据评标标准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得分。
第二十三条 对商务标的质疑、澄清和补正
商务标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标)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评审打分标准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60分,技术标12分,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28分(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和房建配套的管道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等专业工程招标只考虑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投标报价70分,施工组织设计30分)。
一、投标报价:(60分,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一)有效投标报价
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50%+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0%
(三)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得基础分54分;
2.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2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1%加2分。
二、技术标(12分)
(一)技术标暗标:施工组织设计(10分)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详实、叙述清楚、无明显错漏,得0-1分;
2.对项目的特点和难点的分析透彻,相应采取的对策、施工组织管理措施论述科学、合理,得0-1分;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先进、合理、可靠,得0-1分;
4.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有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且科学、合理),对进度影响因素考虑全面,且有充分保障措施得0-1分;
5.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得0-2分;
6.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得力,得0-2分;
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得0-1分;
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合理0-1分。
(二)技术标明标(2分)
1.项目管理机构配置齐全(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经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复核登记符合要求的,得1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3.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得0.5分。
三、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28分)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奖励业绩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国家级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特指中国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内蒙古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特指内蒙古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企业、个人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奖励荣誉。
(一)投标人业绩(11分)
1.投标人获得“先进企业”荣誉分别加分(包括获得:先进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等三类荣誉,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3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2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1.5分。
2.上一年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施工企业,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加分:
(1)参加培训并取得技能岗位证书300人以上的加2分;
(2)参加培训并取得技能岗位证书200人以上的加1.5分;
(3)参加培训并取得技能岗位证书100人以上的加1分。
奖励加分以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原件供审核。
(二)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17分)
1.项目负责人获得“先进个人”荣誉加分:(计取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3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2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1分。
2.项目负责人获得“工程质量奖”荣誉加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鲁班奖”得6分,获得其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得4.5分;
(2)上三年度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质量奖得4分;
(3)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得3.5分;
(4)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得2.5分;
(5)上三年度和本次投标前获得地(市)级结构优质工程奖得1.5分。
3.项目负责人创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荣誉加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奖得5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奖得4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得3分;
(4)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奖得2.5分。
4.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施工过同类工程每项加1分(同类工程的界定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①结构相同或相近;②层数、高度、跨度大于或等于本招标项目;③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70%),最多加3分。
四、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市场资信
在投标截止日前两年,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在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被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每有一项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从投标评审总得分中减2分,减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评审打分标准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60分,技术标16分,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24分。
一、投标报价:(60分,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一)有效投标报价
经评委会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50%+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0%。
(三)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得基础分54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1%减2分;
3.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下浮1%加2分;
二、技术标(16分)
(一)技术暗标:施工组织设计(12分)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水平较高。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设计合理。(0-1分)
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0-2分)
3.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先进可行。有针对本工程的通病治理措施。(0-2分)
4.安全文明措施。针对项目实际具有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0-2分)
5.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0-1分)
6.冬季、雨季施工方案措施得当。(0-1分)
7.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0-1分)
8.资源配备计划。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检测设备等计划合理,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0-1分)
9.成品保护、工程保修制度健全。(0-1分)
评委在充分了解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情况下进行详细评审,分别打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
(二)技术明标(4分)
1.项目管理机构配置齐全(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经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复核登记符合要求,得1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得2分,具有相关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
3.项目负责人具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工程师职称得0.5分;
三、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24分)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奖励业绩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国家级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特指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及其分会)、内蒙古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特指内蒙古市政工程协会及其分会)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企业、个人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奖励荣誉。
(一)投标人业绩(13分)
1.投标人获得“先进施工企业”荣誉分别加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记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4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3.5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3分。
2.投标人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得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记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4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3.5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3分。
3.投标人获得市政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荣誉得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记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奖得3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奖得2.5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奖得2分。
4.上一年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施工企业,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加分:
(1)参加培训并取得技能岗位证书100人以上的加2分;
(2)参加培训并取得技能岗位证书70人以上的加1.5分;
(3)参加培训并取得技能岗位证书50人以上的加1分。
奖励加分以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原件供审核。
(二)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11分)
1.项目负责人获得“优秀建造师”荣誉得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4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3.5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3分。
2.项目负责人获得“工程质量奖”得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4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3.5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3分;
3.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施工过同类工程每一项加1分,最高加3分。
同类工程界定:
(1)道路、园林工程面积或长度要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70%。
(2)排水、给水、供热、燃气等管线工程长度要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70%,并且管径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中最大管径的60%。
(3)桥梁工程单跨达到招标项目中桥梁单跨的70%,或桥梁总长度达到招标项目中桥梁总长度的70%。
(4)污水处理厂(中水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公用工程达到或超过招标项目要求运行能力的70%。
(5)综合项目的业绩以造价占主要部分的项目业绩为加分标准。
(6)业绩证明应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四、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市场资信
在投标截止日前两年,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在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被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每有一项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从投标评审总得分中减2分,减完为止。
第二十六条 评标时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荣誉以经市住建委审核备案并在赤峰市建设网或赤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的内容为准。投标人在标书中要装订本评标标准中涉及到的有关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的复印件。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依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日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依此类推。
经核实如有提供虚假业绩的投标人,除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外,记入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定标原则、方法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定标原则:择优
第二十八条 定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顺序。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和赤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公示期结束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收到投诉,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12〕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