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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质安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6-1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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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造价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造价信息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特制定《赤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赤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造价信息适用范围为赤峰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和东山工业园区。

第三条  工程造价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收集、整理、测算并发布的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造价、计价参考的专业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测算、调整、审核、发布。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质安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设立造价信息发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安排布置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二)研究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动态,制定造价信息发布相关政策。

(三)指导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四)监督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协调解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难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承担收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辅助工作。

(二)负责汇总、审核、抽查、调整造价咨询机构、信息员的造价信息成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测算工作可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委托程序须按照《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局属事业单位采购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政务信息、造价指数、造价指标。

(一)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建筑、装饰、市政、电气、水暖、消防、园林等各类材料的价格信息。

(二)政务信息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工作动态等信息。

(三)造价指标信息是指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造价和消耗量指标;造价指数是指一定时期工程造价指标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  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规范、准确。造价信息按季度发布,于本季度下一月20日前发布。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审核上报的工程造价信息,应保证发布的信息合理准确,品种尽可能满足建设市场需要。

第十三条  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主动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一)造价咨询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测算、整理工作,明确负责上报的信息员。

(二)造价信息须在每个季度末上报汇总。

(三)造价咨询机构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造价信息成果的抽查、审核、调整、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造价咨询机构所报造价信息成果按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25%,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造价咨询机构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时间为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考评结果做为合同续签或解除的依据。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造价信息整理、测算、调整完成后的成果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结论。

专家的人数及组成:专家组原则上不低于7人,其中造价专家库不低于2人,财政评审中心不低于3人,建筑业协会不低于2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人数,也可聘请其他组织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论证。

专家报酬: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及现行政策执行。

(二)论证调整后的造价信息成果文件经造价相关技术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局相关科室审核签字后,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按规定时限在市住建局官网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与造价信息发布工作的各方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造价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