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赤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经过旗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手续变更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3022窗口提交材料。开发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对顶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包括:
1.受理
公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一次性补正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上报
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经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符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3022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828385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XX楼XX厅XX号窗口
2.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476-8301890(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新城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3022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3856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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