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赤峰市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3.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一、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资质,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增加一份。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首次申请不需要提供 |
4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首次申请不需要提供 |
6 |
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增项、升级、延续不需要提供 |
7 |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基本情况表、业绩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资质延续不需要提供业绩资料 |
8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职称证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提供毕业证书。 |
9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0 |
原件 |
1 |
纸质 |
|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遗失补办,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营业执照副本(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遗失补办不需要提供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号窗口提交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申请表一份,复印件材料装订成册。
(二)网上申报:需要申请资质的企业购买企业锁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60.31.29.42:8010/download.html),下载客户端,在页面上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包括受理、审查、办结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与网上申报已提交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原件是否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审查企业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办结
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经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符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8282016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2.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476-8301890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2016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2016
3.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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