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赤峰市内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资格,能够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工作的培训机构,申请成为自治区住建厅审核认定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
三、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盟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本盟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与培训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申报鉴定者的申报等级,同时定期发布鉴定公告。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办理条件
一、培训机构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金额能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教育方针、就业政策和建设行业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3.已经设置建设行业技能培训相应职业(工种)的教学专业;
4.有专职的教学管理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和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或师傅);
5.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教学基础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实训设备及工量具与学员之比不低于1:10;实训场地设在施工现场的,应符合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具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作培训书面协议。
6.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安排课程,能够为培训对象提供便捷的培训服务。
7.具有健全的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3.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二、鉴定机构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少于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办公条件;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工具、量具;
4.具有足够数量的考评员队伍,每场次考核技能时,能够满足每个工种最少具有3名考评员的要求,其中直属分站、一级分站的高级考评员与考评员满足2:3的比例要求;
5.年鉴定任务量在200人以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3.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一、申请培训机构初审,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包括:培训机构性质、主管部门、总体概况、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
2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定点机构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办学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审验原件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审验原件 |
5 |
所开设专业(工种)的师资情况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教师名册、职称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外聘教师聘书复印件 |
6 |
教学、实训场地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资质延续不需要提供业绩资料 |
7 |
组织实施培训的具体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职称证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提供毕业证书。 |
二、申请鉴定机构初审,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登记表 |
原件 |
3 |
纸质 |
|
十、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号窗口提交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求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二)网上申报:
十一、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初审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决定
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十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无法定办理时限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四、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符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8282016
(三)网上咨询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2.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476-8301890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2016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2016
3.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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