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赤峰市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设立备案、延续备案。
三、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房〔2018〕28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我厅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各盟市、旗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初步核查工作。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机构名称中含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3.评估师应注册或登记在申请备案机构,否则不计入评估师人数。对于一个机构内同一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评估资格的,只能按一个评估资格计算。
4.按要求提供备案申报材料。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或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一、申请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3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二、申请延续备案,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随机抽查的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单独装订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22号窗口提交材料。在线填写并提交打印《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其他申报材料按目录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需要提交估价报告的报告要单独装订;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估价机构加盖公章。盟市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核验章。
(二)网上申报:在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http://www.imre.gov.cn/)进行申报,纸质材料送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提交申请。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决定
上报内蒙古住建厅。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经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符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22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8283856
(三)网上咨询
http://www.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8窗口
2.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476-8301890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22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3856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283856
3.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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