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市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三、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5〕229号):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盟市住建部门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由盟市住建部门进行审验并负责。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第二条所要求资料,盟市住建部门除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针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全市建筑业企业。
2.申请材料属实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3.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
3 |
企业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
4 |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纸质版 |
|
5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
7 |
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
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的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
9 |
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
10 |
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
11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延期提供 |
12 |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果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延期提供 |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延期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系统核查三类人员数量,人员数量符合《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期满前3个月内(1个月外)提交手续。 |
2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 |
(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原件收回 |
3 |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4 |
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
5 |
股东会议纪要 |
复印件 |
3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
6 |
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
7 |
企业章程修改案 |
复印件 |
3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
9 |
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合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
(四)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9号窗口提交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需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遗失补办申请表》,首次申请、延期申请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套,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装订规格为A4型纸,统一胶装成册,逐页编写页码。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求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企业所提供原件的资料核验后留复印件,原件交还企业。
(二)网上申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60.31.29.42:8010/download.html),下载客户端,在页面上进行网上申报,纸质材料送到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20号窗口提交申请。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包括受理、审核、决定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审核审通过的,行文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办结
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经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符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9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8820135
(三)网上咨询
赤峰市住建局官网-业务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2.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476-830189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赤峰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ifeng.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20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820135
3.网上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ifeng.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476-8820135
3.网上查询
赤峰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ife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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